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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牙行,清代寄生于商品流通领域中的居间经纪行业。
2、主要职能是为买卖双方说合交易,评定货物价格及质量,司衡商品斤两,判断银水成色,防止买卖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并对买卖双方负责。
3、牙行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①领帖牙行(即“官牙”);②无帖牙行。
4、清政府规定,开设牙行之前,须由地方官查明是否“身家殷实”,再由同行一人担保,出具证明其为殷实良民的“甘结”,然后上报布政司,由布政司发给牙帖,才能开张营业。
5、牙行领取牙帖时,须向官府缴纳帖费。
6、这种由官府允许开设、并领有牙帖的牙行,称“领帖牙行”或“官牙”。
7、领帖牙行每年要向官府按税则交纳牙税,牙税税率因地区而异,如江西牙税分上、中、下三则,每年上则纳银三两,中则二两,下则一两;湖北牙税上则纳银二两,中则一两,下则五钱;其余僻邑村镇,上则纳银一两,中则五钱,下则三钱。
8、清政府利用领帖牙行作为统制市场、管理商业的工具。
9、领帖牙行有官给印信凭簿,每月将客商、船户的住贯、姓名、路引、字号、货物、数目登簿,送官府查照,并且帮助官府检查商人纳税与否。
10、有时还替官府采办货物,征收商税。
11、清政府规定各地布政司颁发牙帖有一定的限额。
12、除了新开集场准其添设牙行之外,不许官吏任意颁发牙帖,增设牙行。
13、地方上的某些势要之家,见开设牙行有利可图,在领不到牙帖的情况下,就私设牙行。
14、这种牙行没有牙帖,故称无帖牙行。
15、有些领帖牙行亦采取“朋比”的手段,一人领帖,数十人藉此开业,或者一家领帖,其兄弟子侄数十家藉此设行。
16、这类牙行也属无帖牙行。
17、有清一代,虽然私设牙行属禁革之列,但因官吏执法不严,无帖牙行几乎各处皆有。
18、牙行在其经营过程中,向买卖双方抽取牙佣(亦称牙钱、佣金)。
19、牙佣是商业利润的转化形式,一般是“值百抽一”,规模较大的牙行,由于提供存货的仓栈和客商的膳宿,抽取牙佣大抵占货物总额的百分之三左右。
20、在商品经济和分工发展的条件下,牙行的经营范围益广。
21、举凡牲畜、农产品及丝绸、布匹等手工业产品均须经牙行买卖,客商不得直接收购,小贩亦不得自卖给客商。
22、同时,清代也形成各种专业性的牙行,如米行、豆行、布行、丝行等等。
23、这种不同行业间的专业性牙行约有三百余种。
24、此外在航运业中经营牙行业务的则称为“埠头”。
25、牙行对商品交换起着双重作用。
26、牙行熟悉当地生产、流通和消费的情况,通过它的经营活动,帮助外地批发商把本地分散的手工业产品和农产品集中起来收购;又帮助外地贩运商把整批的货物分散到各市镇集场的铺户商贩手中,以便于销售;它还为外地商人提供膳宿、存放货物以及寄存钱财的便利,因此有利于商品流通。
27、但是,牙行在经营活动中,利用其居间地位和封建特权,甚至采取贿赂的手段,与官吏相勾结,垄断市场,操纵物价,对买卖双方敲诈勒索。
28、他们诓骗商人,侵噬客货,侵吞客商资本,与商人争夺商业利润。
29、有时还勾结地方上的流氓势力,采取种种手段剥削小生产者,又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商品交换的正常进行。
30、清代乾隆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牙行之间出现了竞争的现象。
31、为了防止竞争的发展,有些同行牙行组织了自己的公所,以保证加入公所的牙行对经纪业务的垄断权,避免牙行间的竞争;禁止未加入公所的“散帮”、“私牙”对市场经纪业务的争夺,同时在公所内部保证按等级分配牙佣。
32、此后,在商人势力发展、商人会馆不断兴起的情况下,某些社会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牙行制度开始进入衰微期。
33、如在土布等商品的交换过程中,客商开始在产地自行设庄收购,从而逐渐把牙行从商品流通领域里排挤出去。
34、在这种情况下,有的牙行自己垫支商业资本收购农业和手工业产品,而成为批发商;有的牙行不得不放弃经纪业务,专营旅店客栈业务,而成为服务业、仓储业的业主。
35、鸦片战争后,上海等城市的商人会馆、公所发展迅速,牙行日益成为商品流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而逐渐被取消。
36、但牙行仍在广大内地城镇市集的农副产品买卖中发挥作用。
37、牙行,清代寄生于商品流通领域中的居间经纪行业。
38、主要职能是为买卖双方说合交易,评定货物价格及质量,司衡商品斤两,判断银水成色,防止买卖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并对买卖双方负责。
39、牙行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①领帖牙行(即“官牙”);②无帖牙行。
40、清政府规定,开设牙行之前,须由地方官查明是否“身家殷实”,再由同行一人担保,出具证明其为殷实良民的“甘结”,然后上报布政司,由布政司发给牙帖,才能开张营业。
41、牙行领取牙帖时,须向官府缴纳帖费。
42、这种由官府允许开设、并领有牙帖的牙行,称“领帖牙行”或“官牙”。
43、领帖牙行每年要向官府按税则交纳牙税,牙税税率因地区而异,如江西牙税分上、中、下三则,每年上则纳银三两,中则二两,下则一两;湖北牙税上则纳银二两,中则一两,下则五钱;其余僻邑村镇,上则纳银一两,中则五钱,下则三钱。
44、清政府利用领帖牙行作为统制市场、管理商业的工具。
45、领帖牙行有官给印信凭簿,每月将客商、船户的住贯、姓名、路引、字号、货物、数目登簿,送官府查照,并且帮助官府检查商人纳税与否。
46、有时还替官府采办货物,征收商税。
47、清政府规定各地布政司颁发牙帖有一定的限额。
48、除了新开集场准其添设牙行之外,不许官吏任意颁发牙帖,增设牙行。
49、地方上的某些势要之家,见开设牙行有利可图,在领不到牙帖的情况下,就私设牙行。
50、这种牙行没有牙帖,故称无帖牙行。
51、有些领帖牙行亦采取“朋比”的手段,一人领帖,数十人藉此开业,或者一家领帖,其兄弟子侄数十家藉此设行。
52、这类牙行也属无帖牙行。
53、有清一代,虽然私设牙行属禁革之列,但因官吏执法不严,无帖牙行几乎各处皆有。
54、牙行在其经营过程中,向买卖双方抽取牙佣(亦称牙钱、佣金)。
55、牙佣是商业利润的转化形式,一般是“值百抽一”,规模较大的牙行,由于提供存货的仓栈和客商的膳宿,抽取牙佣大抵占货物总额的百分之三左右牙记就是牙行的贸易中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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