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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抚养费根据夫妻双方负担能力、子女需求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确定。
2、根据最高院1993年11月03日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3、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4、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5、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6、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7、第8条、抚育费应定斯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8、第9条、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9、第10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0、第11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1、第12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2、(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13、(2)尚在校就读的;
14、(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5、扩展资料:
16、子女抚养费范围
17、《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18、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19、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20、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21、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22、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
23、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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