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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述您的诉讼请求,在陈述中,联系有关法令,指出对方在婚姻存续时期作出的致使离婚的行动,若对方对离婚存在差错,也应向法官陈述;
2、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3、(一)当事人陈述;
4、(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5、(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6、(四)宣读鉴定意见;
7、(五)宣读勘验笔录。
8、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9、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10、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11、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
12、理。
13、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4、(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15、(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16、(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17、(四)互相辩论。
18、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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